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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的内容具体都有什么呢?都有什么规定?

2022-08-06
一、股东的权利主要限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工人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准许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准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准许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准许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遣散、清算或者变换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限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认可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限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二、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给钱;(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职责;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给钱额为限负有间接职责,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受职责。(四)给钱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承受给钱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给钱,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给钱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事实上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托付该给钱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受连带职责。(五)追加给钱义务;追加给钱,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给钱以外,股东会还能够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出其给钱金额再次缴款。追加给钱义务在公司章程中隶属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奏效力。(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私行抽回给钱;(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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