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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集体传销活动罪的条件有: 1、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2、只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才能构成本罪。 既侵犯了公民的财...
1、判断是否属于传销需要考虑具体的运营模式。如果怀疑是传销,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机关举报。 2、《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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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判断应当根据其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来进行。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并给予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以获取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从而扰乱经济秩序并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若同时具备以下行为,则可认定为传销: 1. 需要交入门费。 2. 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寻找合作伙伴,并打着组建团队的旗号,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他人。 3. 依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获得的回报数量。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流通经常伴随逃税、提高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户。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流通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与者不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审理部门犯罪事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二条,个人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司、企业、事业部门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部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门犯罪论处。因此,对于专门从事流通行为的公司,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是公司的犯罪论处,而是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加者以自然人的犯罪定罪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直接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实施流通行为,禁止国家法规,但为了达到非法利益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如果他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或者积极分子,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只是单纯的受害者,不算违法,没有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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