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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股权转让不能共同转让债务,股权和债务应分别转让,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和债务转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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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让债务,是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不同意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债务人未通知担保人擅自转让债务,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可能违法。对于界定欠债人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 (1)欠债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欠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欠债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欠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欠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欠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欠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属于共同侵权。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肇事方的财产减少无法恢复,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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