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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务之便。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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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1、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还包括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等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与利的不法交易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应结合受贿罪的这一本质特征展开。即受贿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便利能够在不法交易中换利,因此受贿人的职务行为势必与行贿人的利益之间有某种制约关系,即可以制约行贿人的利益。基于对职务的广义理解以及近年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形式的把握不能太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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