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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非法拘禁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赔偿的情形的国家就会赔偿。赔偿方式为,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指国家机关承担的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因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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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非法拘禁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涉嫌非法拘禁罪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申请取保候审的,能否被批准是根据具体案情决定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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