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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个人因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或享受失业保险权利与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发生行政争议时,可以按照《》的规定,向主管该经办失业保险的机...
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应当对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保证记录的规范、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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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经办的机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除履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二)出具失业人员求职证明,通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求职、再就业状况;(三)负责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协助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四)负责开展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五)按照规定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并负责相关失业人员的调查、统计工作;(六)按照规定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计发及其他各项待遇,并为其开具在指定银行或邮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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