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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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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一、请求调解事项 1、 2、 3、 二、事实与理由 此致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盖章):年 月日 注: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留二份,申 请人留一份。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xxx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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