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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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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税控发票都是升级版的,纳税人在开通后,主管税局都为每个税控器具设定了离线开具发票的时限,一般是24小时,更长的就只能设定为48小时,在这个离线时限内,即使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也可以开具税控发票。但一旦超出设定时限仍然没有联网上传开票信息时,开票系统会自动锁死,待离线发票信息上传后,方可继续开票。解决的办法是及时联系上传或将税控器具拿到税局上传。
1、收到发票后,按照发票上的进项税额,会计上先做进项转出,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跟开票方确认报废原因,协调处理方法。因为开票方本应该收齐发票所有联次以后,才能报废,它们作业不合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具体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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