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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
拼装车处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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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拼装、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其拼装、报废车辆。
驾驶组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销售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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