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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据《公安部关于做好撤销拘役所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21]96号)规定,撤销拘役所,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因此,被拘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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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犯人在拘役期间不能打电话,根据拘役刑罚,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因此,在回家后是完全可打电话的,当然看守所有特别规定的,犯人还是需要严格遵守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看守所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允许打电话的。而被行政拘留的人是可以打电话的。《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根据我国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拘留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二十五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据此,被拘留人手机是不允许带入的,但是可以正常通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向拘留所警察提出拨打电话的请求,是否被准许由拘留所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处罚中的拘留可以和家人采取相应联系,且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次,而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因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不同,因此不会用同样法条规定。只能是行政拘留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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