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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合同成果的归属,合作开发合同的成果如何分享1、发明创造权归属和分享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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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应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进行解释。如果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已经对《合同法》该条规定实体内容做出重大修正。据此,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权利人有权单独使用,但是无权单独转让或许可,除非该许可仅仅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对知识产权权利本体的影响很大,当若干权利人分别对外进行“独占许可”时,在同一市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独占许可,而是数个名义上独占实质上冲突的使用权。最高法院对合同法规定的这一修改正是考虑到解决这一实践问题。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开发的技术开发合同的结果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有权申请专利;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专利。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第一款以及实际的案情依法作出判决。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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