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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的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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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案件撤销后取保候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据此,撤销案件只有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应撤销案件,而如果涉嫌强奸,只是证据不足,这种情况是很难撤销案件的。 二、证据确凿,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第一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公安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以解除其保证义务。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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