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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授权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国家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证券监督管理职责的权威,必须得到尊重。因此,证券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证券法还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外,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
一、培训考试对象此次培训和考试对象为经省局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合格的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二、培训考试内容(一)公共行政法知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公共行政法知识考试大纲可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便民服务直通车”栏目下载。(二)专业法律知识: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三、培训考试地点和时间(一)第1期培训考试时间:5月12日上午报到,5月12日下午至5月14日培训,5月15日上午考试(二)第2期培训考试时间:5月19日上午报到,5月19日下午至5月21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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