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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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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规定。按法理讲,社区矫正工作从国外来看,除了俄罗斯走的是全司法警察路线外,几乎没国家是配置警察来进行工作的。但中国国情特殊,整体还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社区建设不成熟,居民民主法治意识不高,要想让社区和居民发挥社区矫正的主体作用还为时尚早,现阶段还不具备教育刑的社会大气候。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权威来推动工作,所以可以看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基本上就是司法所还有抽调来的监狱劳教警察在基层做,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程度很低,也很被动。社区矫正为什么要配置警察?不过是继续加强社区矫正机构行政主导力量而已,其目的在于通过赋予社区矫正机构一定的警察权和强制措施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震慑和管理,让不听话的听话和听话的更听,为将来扩大社区矫正规模提供基础。至于警察来源,可以探索,从监狱和原劳教机构抽调,也是一种思路。监狱和原劳教机构的警察,长期处在超负荷的运行状态下,让他们适当退居二线,也是一种关怀。当然,其新鲜血液,可以走公务员招考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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