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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婚姻登记地不是离婚诉讼管辖的法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
诉讼离婚需要原告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需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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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双方可以在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无需返回原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以在内地起诉离婚。起诉的步骤和一般离婚纠纷起诉的步骤是一样的,当事人需要提交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果你们是协议离婚就应该到原办理结婚手续的地方去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夫妻双方不在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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