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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

2021-01-28
含一部分单位补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B市东城法院做出判决确认属于,并对一对离婚夫妇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  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要求分割张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张先生认为,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张先生同时反诉,提出如果分割住房公积金,对王女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一起计算,平均分割。 B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认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判决王女士分得张先生名下住房公积金1万余元,张先生分得王女士名下住房公积金2000余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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