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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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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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