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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
回避申请可以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提出,但提出申请时应说明要求回避的理由。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是如果回避事由在审理后才知道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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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自行退出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回避的对象为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回避申请被驳回后,还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在本案中担任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在决定回避侦查人员之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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