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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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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受逮捕的法定程序,应当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案件管辖权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管辖规定,直接关系到程序的正当性及执法办案的合法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26条规定,“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属于办案质量有缺陷。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及报请决定逮捕案件时,首先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案件为四种,即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本院侦查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案件管辖规定的提请逮捕案件应当不予受理,并建议其向有管辖权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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