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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败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不服的有权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应当在15日以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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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上诉。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不同,当事人上诉是行政诉讼引起二审程序的唯一原因。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诉人必须合格。一审程序中的所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上诉。 2、上诉人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能够提出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4、上诉必须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书。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受理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书(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应当进行审查;有缺陷的上诉,应当限期予以纠正。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自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所有案卷,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旦受理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被诉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后,应当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5、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行政诉讼败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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