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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索要“空床费”

2021-01-27
鼎城区祝丰镇一女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丈夫支付50000元“空床费”,方才同意离婚。近日,这起案件经鼎城区法院西洞庭法庭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了离婚协议。     刘某与肖女士于1988年下半年建立恋爱关系,相识几个月后,两人便于1988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因了解甚少,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2006年下半年开始,夫妻双方开始分居。被告肖女士曾多次提出离婚刘某不同意。2010年5月24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肖女士表示同意,但认为自己为原告独守空房长达四年之久,造成精神压力,要求刘某补偿50000元,否则就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肖女士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其为原告独守空房,要求原告补偿50000元作为离婚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过法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被告肖女士最终放弃索要“空床费”,与刘某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夫妻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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