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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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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的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驾驶证、车辆驾驶证或其他证明书的;(三)伪造、武装部队印鉴、盗窃、武装部队印鉴、其他证、车牌、车牌、车牌、车牌等。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1)至(3)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严重。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多次伪造、变造、买卖文件、证明书、印鉴的妨碍文件、证明书、印鉴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失等。
1、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对象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主观上,本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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