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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
公路部门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打场、晾晒、堆放杂物等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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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重点路段的安全防护。(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组织安监、交通、城建、公路、农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排查隐患,制定治理措施,实行分级治理、挂牌督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路段,提出治理措施;(三)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对国省道、县乡道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桥涵隧道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四)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乡村公路建、管、养职责,对农村山区道路路堤高于6米、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高隐患路段全面安装路侧防撞墙、波形护栏、减速带、反光镜、警示牌等安全设施,完善标志标线。
机动车维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如实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车属单位或车主姓名、送修人姓名及或者信息、修理项目和部位,送修时间和收车人姓名,并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二)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不得为承修车辆进行改装或出具虚假维修、维护证明。
公路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包括桥涵)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二)负责公路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三)做好公路的应急保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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