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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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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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