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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1、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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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判处,至少不得超过三个月。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公诉案件一审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宣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案件一审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经批准,可以依法延长可能被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以及涉及犯罪范围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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