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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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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欺诈销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工作时,为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了彻底利益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销售不应销售的发票,扣除不应扣除的税款,给予不应出口退税的退税,或者擅自决定销售不应销售的发票,扣除不应扣除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超过10万元;2、询私舞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不足10万元,但有索取、受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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