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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您的疑问交通事故驾驶员责任应该怎么样划分的解答是这样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了4种不可以超车的行为,其中包括“与对面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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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店试乘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交通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赔偿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点一、明确试乘者和汽车销售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双方进行试驾活动,试驾者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签订的《试驾同意书》本质上是双方达成的提供/接受试驾服务的无名合同关系。二、试乘试驾协议之效力认定《试乘试驾同意书》中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试车消费者因急于了解自己心仪车辆的性能情况,一般并不注意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即使注意到该不合理条款的存在,为了能享受到试车服务亦无他法。因此,这个免责条款必须认定无效,以免汽车销售店故意逃避责任,同时保护试乘者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三、根据卖车人的过错确定责任承担首先,审查卖车人在试驾活动中是否有过错。汽车经销商必须履行基本的保障义务,如审查执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和试乘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其次,适当平衡利润和风险。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划分责任。
地下车库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方均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由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交通肇事犯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妁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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