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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季度开始申请,具体可以咨询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或者关注其官方网站。 2、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 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乡...
在7月份都可以申请,申请有三个条件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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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别,上述规定的条件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还要参见各地的规定和政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 申请人户籍地的认定,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认定,户口簿记载为准。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1、家庭上年收入的认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按其被拆迁住房同户籍家庭成员合并计算。 ①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 ③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 ④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2、按市统计局数字,2004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为21000元,因此,目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定为42000元。即家庭月收入低于3500元。 (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1、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费以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2、他处有住房的认定。即申请人本人或与其同户籍家庭其他成员有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1、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婚姻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资料到街道办事处进行下年度经济适用房预登记。 2、上年度已预登记的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婚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资料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购经济适用房申请,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3、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15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鉴章后,转报区规划建设局。 4、区规划建设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鉴章,返回街道办事处。 5、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领取已通过复审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市房管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准购资格认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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