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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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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80条l款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原则上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军徽、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三)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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