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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怎么确定被告,在诉讼中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被告既买有强制险又买有商业保险的(一般会是同一保险公司),只能列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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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怎么确定被告,在诉讼中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被告既买有强制险又买有商业保险的(一般会是同一保险公司),只能列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实践中,一般会将保险公司和车方列为共同被告。在起诉时,要分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和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在起诉书中提出要求,并阐释所提要求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甲认为乙下落不明,且无偿还能力,而且乙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伤害,应由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只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丙公司所在的广州市某区法院起诉。该区法院认为: 1、应向事故发生地的南海法院起诉; 2、被告不全,必须把乙、丙公司、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因此不予受理。 甲不服,他认为:1、管辖没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被告丙公司位于广州某区,向该区法院起诉没错;2、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把司机、司机单位、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原告有选择被告的权利。
现在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有不少人看法有了改变,认为根据这两部新法的精神,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但是这种看法问题在于,第一、法理上是否成立,有不少争议;第二,现在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法定交强险并存的过渡时期,保险性质不同,处理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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