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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是刑事案件,若重婚罪案件已经判决,则可以持生效判决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并诉请对重婚罪一方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若对方存在涉嫌重婚罪的事实并有相关证据支持的,可以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对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1、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 2、立案庭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向原告发送《缴费通知书》(有的法院还有《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等文书)。原告凭《缴费通知书》缴纳诉讼费后,立案工作即告完成。 一般来讲,自立案之日起1-2周内,案件会由立案庭分配到审判庭或速裁庭具体办案法官手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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