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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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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法规由《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享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必须依法改变公共建筑和共享设施的用途时,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通知房地产服务企业的房地产服务企业必须改变公共建筑和共享设施的用途时,必须在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业主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由于修理房地产和公共利益,所有者必须暂时占有,挖掘道路、场所的,必须得到所有者委员会和房地产服务企业的同意,房地产服务企业必须暂时占有,挖掘道路、场所的,必须得到所有者委员会的同意。业主、房地产服务企业应临时占有、挖掘的道路、场所,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52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道和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53条业主需要装饰房屋的,应事先通知房地产服务企业。房地产服务企业必须通知业主房屋装饰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54条住宅房地产、住宅区内的非住宅房地产、与单栋住宅建筑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地产所有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特别的修理资金。特别修理资金归业主所有,特别用于房地产保修期满后的房地产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作为他使用。征收特别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利用房地产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经营时,应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房地产服务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业维修资金,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部门擅自处所有者的房地产共享部门,共享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所有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房地产服务企业将房地产管理区域内的所有房地产管理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命令期限修正,委托合同价格的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发行证明书的部门取消资格证明书。委托收入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维护、养护,其馀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6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房地产服务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管理用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命令限期修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有收益的,在房地产管理区域内的房地产共享部,共享设施的维护,其馀部分根据业主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的法规由《物业管理条例》规范。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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