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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差错事故,原则上应按船、港双边交接划分责任,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实行船港交接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下列各项选定:一、由船舶...
水路货物运输是多环节的联合作业,各水运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经济民法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密切联系,积极配合,做到货畅其流,促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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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港交付货物时,必须详细核对提货单,与收货人当面交清。绝对不准“信用”交货,“白条”提货,以及不分运单、收货人、船名、航次、以件抵件(但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以溢补短者除外)等违章行为。一张运单的货物分批交付时,必须在有关提货单证上逐次批注清楚。
船舶的配载工作,除客货班轮、货班轮按港、航共同商定的运输方案,由港口具体安排外,其它船舶配载的货种、流向、数量以及大宗货物的主要收货人由航方负责安排。驳船配载,除沿途停靠装卸的货班外,原则上一驳一点,最多不超过同一航向的两个点,并合理积载,在沿途港口加载的船舶,要考虑船舶水尺和预留舱容。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方不得配装:一、因港口堵塞而不能靠泊装卸的;二、到达港收货人拒绝收货的;三、港口发生堵塞,需要紧急疏港的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配载计划时,港、航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调整。
卸船时,如在船上发现货物残损、包装破裂、翻钉、松钉、包装完整内有碎声、分票不清、标志不清、装舱混乱、以及积载不当等情况,应联系船舶,检查确认,编制记录证明,不应拒卸或原船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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