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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二、交通事故调...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在新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民间纠纷在不断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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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一般7日内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调解两方当事人应当见面,在法院的主持下商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商量基础上自愿达到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纷争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纷争,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纷争,不收取任何花费。
劳动仲裁调解终止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调解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签署后,调解程序终止;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 3、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认为不宜调解,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一种情况下的终止,标志着案件审理完毕;后两种情况下,调解程序终止后,审理活动自动转入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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