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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严重地...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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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区分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不影响刑讯逼供罪的成立;但“被告人”只能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嫌疑人对待或者被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的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外的人予以拘禁,逼取陈述的,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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