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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有以下规定:可以的。虽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普通程序...
有关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费适用条件的规定如下,几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的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才转为普通程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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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刑事案件中,不能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
1、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等。
1、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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