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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即时改正。...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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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为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为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的保洁;(四)公共秩序的维护;(五)安全防范的措施;(六)车辆的停放管理;(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十)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财务的监督管理;(十一)争议处理方式;(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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