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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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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我市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市民,从拿到《独生子女证》之日起即可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新规定按照独生子女奖励费为每人每月20元发放,农村人口和城市无业者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等奖励费由财政出资发放,企业单位用自有资金发放,流动人口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发放。 农村人口和城市无业人员办理《独生子女证》之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递交申请。夫妻一方有稳定工作,另一方没有工作的,所属单位发放其中一方的奖励费,没有工作的一方也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递交申请。 申请获批准后,户籍所在地社区所属县、区会发放存折,按时将奖励费发至个人账户。 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新规定的独生子女费发放1、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14岁,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对象发放30元。2、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发放。三、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未从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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