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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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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财产分配发生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第三,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引发的纠纷,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第四,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引发的纠纷,如一方隐瞒或恶意转移财产。上述情形,均可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当然,离婚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如果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介入,提出建议,离婚后争取财产分割会更有把握。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性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对于婚前一方已实际按揭的房地产,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楼款的房地产分割,原则上应以离婚时的房地产评估价作为分割基数,计算共同供楼款占整个楼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产评估价所得的数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该部分权益应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揭名义人应在将该权益50%的对价支付给对方后才享有该房地产的全部产权。依据相关情况,对于香港分居两年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建议直接找律师进行咨询。
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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