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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材...
劳动争议案件中需要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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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及其组织机构代码; 2、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3、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4、原告收到仲裁裁决、决定或通知的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5、当事人以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其诉讼的,劳动者应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6、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提起劳动诉讼提交的证据具体如下: 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2)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印来自仲裁案卷的材料应当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核对章。 3、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均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包括证据清单)。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6、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引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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