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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配偶下落不明,怎么办

2021-04-17
对于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是因配偶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婚姻情感确已破裂的,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向配偶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一)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在配偶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二)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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