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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写得很清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
在原则上只要抚养子女到18周岁,之后父母就可以不用在继续抚养子女,也不用支付抚养费。不过如果在子女18周岁成年之后,尚在求学阶段,自己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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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这里的规定理解,即使孩子已经成年满18周岁,但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抚养义务,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从以上内容我们知道,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具备劳动能力的一方,即使暂时没有工作,也不能以没有工作为由而拒绝
子女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且能够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其居住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在原则上只要抚养子女到18周岁,之后父母就可以不用在继续抚养子女,也不用支付抚养费。不过如果在子女18周岁成年之后,尚在求学阶段,自己不具有生活的条件,同时父母又有能力继续抚养的,则还是可以继续支付抚养费。 1、无条件给付期限。从出生到18周岁为止。 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自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应当负担抚育费。可见,想要重新争取回孩子的抚养权,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不然的话,无缘无故的让对方把孩子的抚养权交还给自己,对方当事人如果不同意,即便起诉,没有什么正当理由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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