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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
不诚实的被执行人是指有能力履行并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给予信用处罚。不诚实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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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抗拒执行等。被人民法院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抗拒执行的;(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限制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对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飞行、软卧列车;二是实施其他信用处罚,包括限制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第三,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成为被失信执行人的标准如下: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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