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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不直接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费、、...
后,不直接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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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后,不直接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费、、、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夫妻在离婚之后,不能够直接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其探望的义务。如果没有抚养权的父母看望子女,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那么法院将会制止这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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