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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新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四类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不正当行为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杨合庆介绍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亮点内容:第一,关于混淆行为,即通常说的“傍名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做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第二,商业贿赂也是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行为,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此外,在规制虚假宣传方面,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这方面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对利用网络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作了其他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细则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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