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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相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地气候、土壤等环境条件的绿化植物,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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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结合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划定城市绿线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明确不同用地的界线、绿化用地的布局和具体坐标。划定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内树木的修剪由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架空线养护单位发现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时,及时通知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单位,向其提出修剪要求。属于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保护管理的绿地,由其专业人员进行修剪。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游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街旁绿地等;(二)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三)风景林地,指具有景观价值的林地;(四)道路绿地,指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五)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包括居住区的小游园、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属绿地;(六)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七)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绿地。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指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风景名胜和水源地等生态控制区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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