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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为这种逮捕毕竟是应当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案件还在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查明后,应撤销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查明被批捕的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做出不起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法院查明没有犯罪事实的,可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检察机关不撤回起诉的,应作出无罪判决。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批捕羁押的,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请求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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