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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精子和卵子来源于夫妻...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精子和卵子来源于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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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精子和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要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不是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地位相当于非婚生子女,丈夫不承担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精子和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要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不是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地位相当于非婚生子女,丈夫不承担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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