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法理上的解释,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又称为新法溯及既往事件和行为的效力。如果新法对既往事实适用,就称为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称为无溯及力。因...
实行从旧原则,行为按照行为发生前的规则处理,新法不溯及既往,主要原因。 1、法律是行为和裁判的标准,应该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溯及既往性法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的称之为罪刑均衡、罪行相应(相称)。最经典的表述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再如,《刑法》规定了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与假释制度等,其中,对于累犯因其再犯可能性大而从重处罚,自首和立功因其人身危险性小而可以从宽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经典的归纳就是十六个字: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补充: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相适应原则事一个意思,不同的称呼而已,有的法学高校称“罪行相适应”,有的称“罪责相适应”。
是的,只是表述略有不同而已。现在标准表述应当是“罪责刑相适应”,说明了所犯罪行与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相适度。“罪行相适应”曾出现在张明楷教授的1999年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包括“刑罚一方面要与罪行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行相适应”从字面表达上没有很好的体现出“与责任相适应”的概念,所以现在教材基本使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3人已浏览
1,758人已浏览
20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