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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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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大家主要记得三天、三十天、六十天的期限。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检应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内委托。交通事故逃逸车辆的检查、鉴定自检查事故嫌疑车辆之日起3天内委托。现场调查结束日起3天后需要检查、鉴定的,必须得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复检、鉴定时,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测、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复检、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测、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1、交通事故中检验鉴定一般要三十日。 2、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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